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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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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5〕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5-02-22
废止日期:2011-02-2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2011.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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