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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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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经信节〔2014〕4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1-13
废止日期:2018-04-25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废止。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0)350号〕和《关于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沪经信节(2012)396号〕规定,经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现将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名单公布于后,请各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手续。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相关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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