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失效,涉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保障金的减免标准。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