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0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文件执行到期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