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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3-03-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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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字〔1995〕02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2-22

状态:全文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报来的《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川财税政[1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从发展来看,应该走联合的道路。实行新税制后,由于铁矿石的税负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铁矿石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出去,企业困难很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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