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日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5.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如有免税项目,“减征比例”按100%填报。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计税单位”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所规定的计税单位。“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5.“本期减免销量”是指“本期减免税额”对应的应税产品减免销售量。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