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6 15:30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02〕16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12-04
废止日期:2014-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