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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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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5-05-18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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