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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12-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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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5〕5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5-01-18
废止日期:2016-05-29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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