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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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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4〕7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0-22
废止日期:200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即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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