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4〕5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0-27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