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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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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5〕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1-14

状态: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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