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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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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5〕4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4-28
废止日期:2008-12-09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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