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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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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5〕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5-17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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