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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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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5〕4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7-26
废止日期:2012-08-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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