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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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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6〕2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2-16
废止日期:2008-12-09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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