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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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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7〕4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7-31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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