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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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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2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11-12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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