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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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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60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9-06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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