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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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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4〕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0-11

状态: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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