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2〕4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5-17
废止日期:2011-03-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