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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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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3-08

状态:全文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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