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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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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4〕2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4-27
废止日期:2006-03-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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