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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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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4〕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3-18
废止日期:2007-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通知略)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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