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3-06 15:2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8〕11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1-29

状态:全文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