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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7-2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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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0-07-27

状态:全文有效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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