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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0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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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5-28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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