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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8-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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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8-07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政策解读: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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