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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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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5〕9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08-27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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