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4-05

状态:全文有效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