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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6-09-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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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4-05
状态:全文有效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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