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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8-0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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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1-16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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