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3-27 11:2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1〕24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4-05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条款失效,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此部分废止)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