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07 13:4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2-22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22日

 

  政策解读: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