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试点工作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表式详见附件1。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