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二、问:为什么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问: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房产税制度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四、问: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的房产税收入将如何使用?
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本市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五、问:在本市的房产税试点中如何体现差别化税收政策?
答: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对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了充分考虑,体现了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一是在征收对象上,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在将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作为应税住房的同时,给予本市居民家庭一定的人均免税住房面积扣除。
二是在税收优惠上,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充分考虑了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本市居民家庭成年子女因婚姻购房、居民家庭住房换购,以及引进人才购房等情况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是在税率设定上,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按照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同情况,房产税税率实行0.6%或0.4%的差别化比例税率。
六、问:本市房产税试点是如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面向和立足于长远的一项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和上海的实际情况,本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确保本市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同时,将房产税改革试点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问:如何做好本市房产税试点的有关实施工作?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为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本市已成立了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台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下一步,本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做好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有关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房产税试点推进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委、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将积极配合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相关链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