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3-02-25 09:3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本公告下发的背景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