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公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二是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成果转化,需要出台国内配套政策。本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也有利于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本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三、信息交换是否会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保密性?
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要求BEPS参与国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同时也对信息交换的保密性做出了严格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严格遵守信息交换的有关保密规定,并接受G20和OECD的审议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