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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船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9-01-3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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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车船税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详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纳税人缴纳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车船税均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纳税。

  二、问:纳税人如何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答:纳税人通过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向税务部门直接缴纳车船税的,自2019年1月26日起,直接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税款。

  三、问:对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的,多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答:(一)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多缴的2019年度车船税税款抵减下一年度部分车船税应纳税款,也可以选择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二)在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向征收车船税的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四、选择以多缴税款抵减下一年度部分车船税应纳税款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下一年度向保险公司投保纳税时,车险平台系统将自动进行抵减,不需纳税人额外提出申请。如1.6升排量乘用车已按原标准缴纳了2019年度车船税360元,调整后税额标准每年为300元,保险公司在代收2020年车船税时,平台自动抵减多缴纳的60元,即代收240元。

  五、选择申请退税如何操作?

  (一)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自市政府文件发布次日起至2019年10月底,纳税人通过保险公司申请退还多缴税款。至2019年10月底尚未提出申请的,由保险公司在代收下一年度车船税时自动抵减。

  对于税额标准降低幅度在50%以上的车辆,由于无法一次性抵减完毕,在缴纳下一年度车船税时仍未申请退税的,由保险公司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同步提醒办理退税。

  通过保险公司申请退税须提供:①《委托办理退税申请书》②纳税人身份证明、行驶证(以上二证须为同一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下同)③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税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车船税的情形。自市政府文件发布次日起,向征收车船税的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对在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的须提供:①退税申请②完税证明③纳税人身份证明、行驶证④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税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附:

  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每辆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

每辆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

每辆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

每辆

12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

每辆

2400

4.0升以上

每辆

36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8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5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6

游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

 

 

    上海市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对比表

税目

计税

单位

原税额标准()

调整后税额标准(元)

降低

幅度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180

60

66.67%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每辆

360

300

16.67%

1.6升以上至2.0升(含)

每辆

450

360

20.00%

2.0升以上至2.5升(含)

每辆

720

660

8.33%

2.5升以上至3.0升(含)

每辆

1500

1200

20.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

每辆

3000

2400

20.00%

4.0升以上

每辆

4500

3600

20.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10

480

5.88%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每辆

540

480

11.11%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0

16

82.2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5

8

82.22%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16

77.78%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16

77.78%

摩托车

 

每辆

120

36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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