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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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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现在实施企业社保费划转工作?

  社保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看病钱”,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目前,全国所有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以及18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交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13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些地区现在启动划转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用再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企业缴费的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保费,在未划转地区存在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反复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将各项社保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解决体制弊端,降低缴费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2019年初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更加顺畅,信息传递更为及时,能够保证缴费人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二、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得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有关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

  三、社保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沟通机制,特别是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划转后,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等“网上、掌上、实体、自助”多元化渠道进行缴费,安全高效地办理业务。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加强人社12333、税务12366等服务热线的协同联动,通过建立电话转接、知识库共享、统一问答口径等方式,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咨询服务。

  四、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确保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为了做到这一点,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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