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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6-01-0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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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

  本轮税收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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