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的要求,现将保税区税务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