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6-17 09:12
留言内容:税务局相关领导:
您好,现咨询如下:目前如果我们往中石化储值卡里预充值5000元的话,他们会先开具一张卷式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5000元,等我们将预充值卡内的金额使用完毕后,想再去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他们的答复是无法开具,必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才能开具因为我们是免税企业,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凭借中石化卷式发票内容为预付卡的金额入账做为企业的费用?如果不能做企业费用处理,那么中石化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合理?
答复时间:2019-06-17 15:25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消费卡在购卡或充值环节取得商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收到商品名称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发票,可以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