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7-24 14:20
留言内容:2018年4月印制的定额发票在2019年报销财务说过期了,想问一下针对定额发票有效期规定吗? 真实姓名: 手机: 邮箱: 最佳联系时间:0~0 所属税务机关:
答复时间:2019-07-25 09:45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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