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8-29 17:54
留言内容:您好,我2018年12月开出一年上网服务费发票给客户,(2018/12/132019/12/12全年服务费98000),客户支付98000元。合同执行至2019年8月,因客户公司业绩不好,调整成本费用,客户提出终止服务,协商退回客户5万服务费,现在客户开出5万元的红字通知单,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客户开出的红字通知单直接开出红字发票?因为相关人员说需要开出98000的红字发票,然后我们重新开出48000的蓝字发票给客户。客户现在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明确规定关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处理。
所以想请教,是否可以按照客户开具的5万红字发票直接开红字发票?
答复时间:2019-09-03 14:57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可以根据折让部分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