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9-29 09:55
留言内容:你好!
请问税法中有较多关于外币折算汇率的规定表述为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由于遇到休息日的话,当月1日外汇管理局并无中间价公布。
那么请问,占在税局的观点上,下述应该取哪个价格?
(1)以上月最后1日的人民币中间价,作为本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使用;
(2)本月外汇管理局有中间价公布的第1日即为当月1日,取该日的人民币中间价作为本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使用;
以上,请告知。
谢谢!
答复时间:2019-10-09 15:3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以人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外币折算汇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在纳税人选择以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销售额的情况下,如果当月1日为节假日或休息日,外汇管理部门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按照有关法规的精神,纳税人可以顺延采用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