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10-22 16:30
留言标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留言内容:最新文件里(三)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请问现在还可以按照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国内运输服务进项税么? 例如机票行程单或者注明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船票,大巴票。
答复时间:2019-10-30 09:07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2019年10月28号上午电话答复提问人该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