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12-02 16:51
留言标题: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外聘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合同的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文件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定义中对于劳务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公司想请税务局判断一下我们的一些用工合同是否符合该项定义中的规定。
我们公司有请别的公司帮助我们进行一个软件的开发,这些业务中,有一部分的开发人员在我们公司驻场,另一部分业务是没有来我们公司的。合同最终的金额是按照参与的人员和工时来进行计算的。
不知道这样的人员是否可以算作外聘研发人员。
另:如果与我们签订的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话,是否会对于劳务用工合同的判断产生影响。
谢谢
答复时间:2019-12-09 14:5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事项有政策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请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定,如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