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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申报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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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19-12-31 09:59

  留言标题:继续教育专项附加申报问题

  留言内容:今年取得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的合格证书,请问是否能够进行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时间:2020-01-02 14:3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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