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01-02 17:21
留言标题:上海市对于“买一赠一的开票要求是怎样的?
留言内容:是视作实物折扣,分摊体现折扣额? 还是直接分摊,不体现折扣额? 不体现折扣额的话上海市对于实物折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复时间:2020-01-07 15:3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