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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时未将已确认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现在是否可以重新填报

发布时间:2020-03-0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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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0-02-27 21:01

  留言标题:2019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时未将已确认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现在是否可以重新填报

  留言内容:2019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未将已确认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是否还可以进行再次申报,根据国家发布的取消确认和确认期限的2019年45号公告,我司是否可以进行用途确认后再次申报进项税额.

 

  答复时间:2020-03-05 13:1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第八条问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已告知您上述政策以及具体操作流程。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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